世界羅氏宗親聯谊總會THE WORLD ASSOCIATION OF LUO CLANS
 
 


 
世界羅氏宗親聯谊總會
THE WORLD ASSOCIATION
OF LUO CL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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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罗氏宗亲联谊总会簡介
 
世界罗氏联谊总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5月26日上午,在印尼泗水召开的“世界赖罗傅宗亲联谊会第十二届代表大会”上,来自世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罗氏宗亲组织近五十位代表,召开了成立“世界罗氏联谊总会”的筹备大会,大会就组织的名称、章程、注册等事项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交流,会议决定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式成立大会,并选出罗焕文、罗观汉、罗启光、罗燊森、罗秉光、罗如意为筹备委员会成员。

大会推举6位筹委会委员,大会决定只有出席着才有资格被推举为筹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筹委会主席∶ 罗焕文 (新加坡南洋罗氏公会), 筹委会委员∶ 罗观汉 (印尼万隆市罗氏公会),罗秉光 (印尼椰加达市罗氏公会),罗如意 (印尼泗水市罗氏公会),罗燊森 (马来西亚马六甲罗氏豫章堂),罗启光 (马来西亚罗氏公会).

罗煥文
罗觀汉
罗啟光
罗秉光
罗如意
罗燊森
 
世罗創会之初, 原先大部份是泰國罗氏宗亲总会的理事, 當時各国罗氏宗亲会稍有联络, 大家的意向是把各国的罗氏宗亲網罗在一个团体裡, 同血緣的大家庭, 因此腦海中都有這个構想成立世界罗氏宗亲联谊总会, 简称世罗。
 
世界罗氏宗亲联谊总会于2007年9月2~3日第一次筹備委员会工作会议在泰国罗氏宗亲总会圆满顺利召开。成员包括筹委会主席焕文发起人,新加坡南洋罗氏公会主席,筹委会委员观汉(印尼万隆市罗氏公会主席)、秉光(印尼雅加达市罗氏公会主席)、燊森(马来西亚,马六甲罗氏豫章堂主席)、启光(马来西亚罗氏公会理事),泰国罗氏宗亲总会永远名誉理事长豪杰,荣誉理事长健华,名誉理事长宗耀、两清、锦碟、道添、华强,理事长 道楼,副理事长顺海、美青、瑞珍、树波、炜达,法律顾问兼公关主任明杰,理事均芳、才雄等宗亲,欢聚一堂,共襄盛举。
 
道楼理事长致热情洋溢欢迎词,代表泰国罗氏宗亲总会全体同仁,热诚欢迎焕文主席及筹委会诸位委员宗长不辞辛劳,前来泰国主持召开筹委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对泰国罗总会务发展给予指导。
 
焕文主席代表来宾衷心感谢东道主的热情接待,并为会议圆满顺利召开提供有利条件和热情周到的服务,表达海外罗氏宗亲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礼俗及先祖、先贤美德、佳风,敦宗睦族,承先启后,继往开来,同舟共济,共谋发展的夙愿和殷切期望。
 
豪杰等宗长满腔热诚,为世罗总联的筹建出谋划策,发表建言,为会议的圆满成功贡献良多。?
 
会议经过认真研究,广泛深入讨论,制定了《 世界罗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和《 世界罗氏宗亲联谊总会荣誉职位、名誉职位聘任办法 》,初步决定世界罗氏宗亲联谊总会在泰国注册登记,秘书处设在泰国罗氏宗亲总会,继续做好世罗总联的筹建工作。
 
地址:泰国曼谷挽叻县四丕耶路越玛哈佛他喃巷门牌32号
0000NO.32 SOI WATMAHAPHUTTARAM,SRIPRAYA ROAD,BANGRAK BANGKOK 10500
0000THAILAND
 
 
世界羅氏宗親聯誼總會章程
( 2012年草擬修訂)

1. 名 稱 : 本組織定名為(世界羅氏宗親聯誼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 THE WORLD ASSOCIATION OF LUO CLANS.
 
2. 註 冊 國 : 泰國

3. 地 址 : 泰國曼谷挽叻縣四丕耶路越瑪哈佛他喃巷門牌32號
NO.32 SOIWATMAHAPHUETTARAM, SRIPRAYA ROAD ,BANGRAK,
BANGKOK 10500 THAILAND
 
4. 宗 旨 :(1) 作為世界各地羅氏宗親之聯繫中心,增進聯誼,促進世界羅氏宗親團結 和合作。
(2) 推動宗族文化,發揚敦親睦族,倫理道德。
(3) 謀求會員福利,經濟互助合作與發展。
(4) 肯定宗祠在各國之歷史,褒揚先賢對祖國及居住國家、社會之貢獻。
(5) 發揚華族節日禮俗,傳統文化,促進華文教育及各族文化交流 與傳承。
(6) 概不涉及政治與宗教活動。
 
5. 會 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1) 團體會員:凡世界各國各地區(港、台、澳)之羅氏宗親會、聯誼會、公會、
宗祠等,承認本會章程,填具(申請入會登記表)並繳足入會費,經本會理事會
審核批准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 個人會員:凡世界各國各地區之羅氏宗親,依照居住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已經成年,
承認本會章程, 填具(申請入會登記表)並繳足入會費,經 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3) 會員數額:凡世界各國各地區之羅氏宗親, 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不限數額。

6. 會員權利 :(1) 會員在會員大會上有發言權。

(2) 會員若有發生任何難題,在不違反所在國法律下,本會得予以酌情協助。

(3) 團體會員享有理事會成員被選權,但選舉權則在第六條第四項另作規定,個人會員、
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名譽顧問, 除沒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外,均享有其他一切會
員權利。
 
(4) 理事會選舉權、章程修改權及大會表決權規定一國一地區基本上享有一個選舉權及表
決權,但任何國、地區,若團體會員達到與超過十個團體會員者則每十個團體會員
可多享有一個選舉權或表決權。

7. 會員義務 :(1)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

(2) 團體會員如有更換法定代表或地址,必須通知本會秘書處。

8. 入會費 :(1) 團體會員必須繳納入會費 美金100 元外,還需贊助年例費。

(2) 普通會員必須繳納入會費美金 150 元後,成為本會永遠個人會員,不再收年例費。

9. 會籍之解除 :會員或團體會員之法定代表言行如有損本會名譽或破壞本會之活動或違反章程者,
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屬實,理事會有權議決銷其會員或法定代表資格,被撤銷者自動喪
失其一切個人會員、法定代表權益。
 
10. 會 議 :(1) 本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除首次會員大會外,會員大會應於理事會任期屆滿
前不少於一個月之前召開。並預選 新屆理事。
(2)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如有特別事故,會長或秘書長認為有需要時,可另
加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3) 會員各項提案,應於會議召開前15天提交。
(4) 舉行任何會議,倘付諸表決,如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主持會議主席可加投一票已
決定之。
(5) 本會會員大會,須有至少三分之一會員出席為合法。理事會則須有半數理事出席方
為合法。
(6) 團體會員或其法定代表可以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7) 任何會議,倘逾預訂開會時間一小時後,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 數,會議可以繼續
召開,但不得審議通過任何議案,會議應於次日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另行召開,
無論出席人數多少,皆為合法。
 
11.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由創會會員選舉產生。以後每二年改選一次,各國各地區之團體會員均享有
被選權,其成員如下:
 
(1)會長1名
(2)副會長不超過 20名
(3)秘書長 1名, 副秘書長 3名
(4)財政1名, 副財政3名
(5)審計2名
(6)其他委員不超過 20 名

12. 理事會之產生及撤銷:

( 1 ) 各國家或地區之團體會員均享有被選權。除創會國享有3名理事會成員外,其他國享有兩名
理事會成員,總數規定不逾40名。
( 2 ) 理事會每屆任期2 年,所任職位任滿後,連選可連任,但會長一職連任不得超過2屆。除有特
別情況要求下,並經過會員大會多數票通過,會長一職僅可再連任多一屆。
( 3 ) 法定代表若不再代表其所屬之團體,其在理事會之職位,由所屬單位另行選派代表遞補、
或由理事會委任遞補。
( 4 ) 除會長外,常務委員會成員如缺位,可由理事會委任其他會員遞補。
( 5 ) 本會理事會須在任期滿之前不少於1個月前改選候任
( 6 ) 理事會會長及常委會職位之選舉方法以提名方式進行,如果超過兩人以上被提名,則以票選
方式決定之。
 
13. 理事會職權:(1)會 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議,簽署支票及檔案文件等。
(2)第一副會長:協助會長,並在會長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3)副 會 長:會長、第一副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序代行會長職務。
(4)秘 書 長:全面負責秘書處工作,提出會務發展的創意、規劃、設想,督促理
事會決議案的執行,掌管印章,處理公文、信件。
(5)副 秘 書 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6)財 政:管理財務及一切收支帳目,管理財務單據,聯署支票。
(7)副 財 政:協助財政工作,財政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8)審 計:審核帳目。

14. 常務委員會 :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政、及審計為當然常務委員。

15. 財 務 :(1) 團體會員必須繳納常年活動經費美金200元。此筆經費應在每年3月份之前交清,
如有必要時,理事會可向會員徵求特別捐。
(2) 財政手頭現金價值不得超過相等於300美金,餘額必須存入本會銀行戶口。
(3) 會長或秘書長有權批准不逾300美元的開支。會長及秘書長有權共同批准不超過600
美金的開支。如會長秘書長缺位,可授權其職務代行者簽署。
(4) 常務委員會有權議決動用不超過2,000美金的開支,超過2,000美金則須經本會會員
大會批准
(5) 本會之銀行支票及其他提款票據,由會長、秘書長、財政3人中之2人聯署,並蓋本
會印章方為有效。如上述簽署人只有1人在位,其他簽署人可授權代職者代為簽署。
(6) 本會首屆理事會終屆後,財政盈餘保留在註冊國銀行本會戶口,作為本會會員福
利基金,或會員大會特別節目補貼。該款之動用必須通過理事會之議決。該基金之
保管及提取,創會會長、註冊國羅氏宗親總會理事長及財政為本會授權者。
(7) 每屆理事會之運作經費來源:(1)征收團體會員年費;(2)會員任何形式之捐款。
每屆理事會任期至終屆後,財政結算若有盈餘,必須循本章程第15條第5項悉數存入
本會註冊國銀行本會戶口作為本會福利基金。
 
16. 信 託 人 : (1) 本會一切不動產皆以本會名義註冊,由理事會授權德高望重、信譽卓著的宗長為產
業簽署人
(2) 本會一切不動產,如果要變賣轉換,必須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得到會員大會批
准及授權方可執行。
 
17. 榮譽、名譽職位: 為發展會務,理事會可委任經會員提名德高望重宗長擔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
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條件必須徵得被提名者同意並願意認捐:榮譽會長、
不少於美金 5,000元,名譽會長不少於美金3,000 元、名譽顧問不少於美金
1,000元。

18. 禁 例 : 本會不得從事一切非法活動。

19 修 改 章 程 : 本會之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須有半數團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方
審議通過,並須獲得出席者至少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方為有效。章程修改後必須
在30日內在註冊國,社團註冊部門申請登記存案方為合法。
 
20. 解 散 : (1) 在必要之情況下,本會可宣佈解散,但必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
表決通過,並須獲得大會出席者至少四分之三贊成方為有效。該次會員大會倘逾
開會時間一小時,與會者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持者可以宣佈休會,並於次日在
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另行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皆為合法。

(2) 解散後之一切資產,將捐獻給本會註冊地之慈善機構作公益用途。

(3) 解散後必須在15天內向社團註冊官呈報。

21.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解釋。

22. 本章程具備中文、英文、泰文三種文本,對本章程之解釋和適用若發生異議,以
中文文本為准。但必須在不違反登記國法律之條件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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